银行理财投资“踩坑”警示

高山流水

来源:金融时报

在银行理财市场蓬勃发展、产品体系日趋多元的当下,网点内琳琅满目的理财产品常常令投资者驻足,然而,高收益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未知风险,并非每一款产品都适合所有投资者。

《金融时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案例显示,2018年,投资风格一贯较为稳健的李先生在X银行网点咨询理财。理财经理未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便向李先生推荐Y信托公司发行的R4级(中高风险)信托产品,并着重强调10%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吸引李先生认购100万元。该产品主要投向风险较高的项目,按规定应推荐给进取型或激进型投资者。

后因市场波动,导致项目资金无法回笼,最终产品兑付时李先生仅收回60万元本金,损失40万元。李先生以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X银行虽辩称口头告知风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审理发现,李先生过往投资记录显示为稳健型,且银行未按规定对李先生进行风险评估,也无法充分证明履行告知义务,最终判决X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时,肩负着一项重要责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那么,这项义务究竟是什么?投资者又该如何避免踩坑?

所谓银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指银行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合适产品推荐给合适投资者的义务。具体而言,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主要包含三个层面内容: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人。

随着监管不断完善,从2008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已失效)》初步体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精神内核到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首次明确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三层内涵,再到今年3月21日公布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即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银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范日益完善,其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当然,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在风险评估环节,应认真对待银行风险评估,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相关信息,确保银行了解自身真实风险承受能力。若发现银行评估流于形式,可提出反对意见。

其次,在了解产品信息方面,不能只听银行工作人员说,还要主动向银行索取并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遇到不明白的条款,就像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孩子一样,要求银行详细解释清楚。

在产品推介环节,要明确要求银行推荐符合自己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并跟银行确认这款产品确实适合自己。同时,一定要保留好与银行沟通的记录,比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还有风险告知书、产品宣传资料等。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就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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